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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為相關法院判決解釋-
我們有巴西供應商與原廠採購紀錄,並依法正式報關納稅進口
商品照片也是自行拍攝(擁有照片的著作權),請同業勿盜用敝司的照片~
感謝您。
以下資料供大家參考-
最高法院 82 年台上字第 5380 號刑事判決,基於下列理由提出主張「真品平 行輸入」之判斷標準 3 :
(一)商標法之立法目的,在於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之利益,用以促進 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,凡未違背此立法旨趣之行為,即難認有侵害他 人商標權利犯罪之故意。
(二)在不違背商標法之立法本旨範圍內,應認為商標權人於產銷附有商標 之商品時,除其指定之代理商、經銷商外,亦已概括授權一般進出口 商、批發商、零售商等其他中間商,在不致使消費者發生混同,誤認 為該商品之製造商、出品人,或其指定之代理商、經銷商之前提下, 得原裝轉售商品,並得以為單純商品之說明,適度據實標示該商標圖 樣於商品之廣告、標帖、說明書、價目表等文書上,使消費者足以辨 識該商品之商標。
(三)「真正商品平行輸入」之進口商,對其輸入之商標專用權人所產銷附 有商標圖樣之真正商品,苟未為任何加工、改造或變更,逕以原裝銷 售時,因其商品來源正當,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 譽發生損害,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、壟斷,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 由競爭,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,在未違背商標法之 立法目的範圍內,應認已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為之,並可為單純商 品之說明,適當附加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上。
(四)倘非原裝銷售,擅予加工、改造或變更,而仍表彰同一商標圖樣於該 商品,或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加以陳列或散布之 結果,足以惹使消費者發生混淆、誤認其為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之使用 3 最高法院 82 年台上字第 5380 號刑事判決。